海外专利申请之日本专利申请简介
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次数:3962
日本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近年来一直是国内企业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和布局的热点国家,因此学习和了解日本专利申请制度,对于更好地在日本进行专利布局,获得日本专利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日本专利申请的类型及保护期限
同中国专利申请类型相同,日本专利申请类型也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且其发明专利也是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但区别于中国,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即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不仅与申请日以前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相似,同时还应为不容易创作的设计。
日本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间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医药,农药关联的专利可延长至2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间为自申请日起10年,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间为自申请日起25年。
二、日本专利申请的途径及其要求
下面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为例,对日本专利申请的途径及其要求进行简单介绍。
国内申请人如果想要在日本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其途径同样包含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而两种途径在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进入期限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
(1)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日文翻译件可以在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后2个月内提交,且后续审查过程中可以依据原始PCT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若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日本,可以选择直接以中文提交申请,之后4个月内再提交日文翻译;同时也可以选择以日文提交申请。虽然中文提交相比于日文提交官费稍贵,但官费金额悬殊较小,而将来专利修改的基础则可以是中文文本,而日文提交修改的基础是日文文本,如果存在翻译错误则导致无法修改过来。
因此,申请人如果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日本,建议直接以中文提交申请,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直接以日文进入时因翻译错误造成无法修改的风险。
(2)进入期限
如果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日本,则进入日本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如果以PCT途径进入日本,则进入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但如果申请人错过了上述期限,能否办理优先权的恢复呢?日本特许厅规定,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对“非故意”错过上述期限的申请给与救济途径,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恢复费用,并办理恢复手续。
具体的,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日本的专利申请,如果错过了上述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则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的14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而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的专利申请,如果错过了上述30个月的期限,则办理恢复手续的期限为30个月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但如果申请人同时还申请了说明书日语译文的延迟递交,则恢复请求理由书的提交期限为说明书日语译文递交期满1个月内。若是申请期间请求了实质审查,则这1个月从请求审查日起算。
另外,对于办理优先权期限恢复手续的理由,需要满足“非故意”的条件,即在优先权期限恢复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并非故意不在优先权期间提出申请,且已履行了“适当注意”的义务。
由于日本审查员对于“非故意”理由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且会导致专利申请费用的增多,因此提醒申请人如果有申请日本专利的规划,尽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进入手续。
三、日本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或者特殊规定
(1)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要求
如果以PCT途径进入日本,则应自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审请求;如果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日本,应自日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审请求,而非以优先权日为基准进行计算;逾期没有提交实审请求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且过期后几乎不可能恢复,因此需要严格监控日本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或者建议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即直接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日本,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而并不限于申请人,且实审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
(2)发明专利的OA答复注意事项
日本发明专利的OA次数相对较少,一般仅为1-2次,因此在进行OA答复时,与在中国不同,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完全克服审查员在OA中指出的缺陷,即使专利本身具有一定的授权前景,审查员也可以直接驳回该专利申请。
因此,在进行日本专利OA答复时,一方面,如非必要,应避免为追求过宽的专利保护范围而采取逐渐缩小权要保护范围的答辩思路;另一方面,应尽可能一次性克服审查员指出的所有缺陷;否则,审查员有可能直接驳回该专利申请。后续即使可以通过复审等途径重新获取专利授权,但这不仅会导致审查周期的延长,同时还会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答复或复审费用。
同时,日本专利审查员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技术方案的清楚性以及能否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审查较为严格,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了该缺陷,则建议根据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 OA 时不确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满足审查员的要求,则可以考虑要求日本专利代理师与审查员进行会晤(面谈,电话,传真),尤其是如果根据目前的 OA 意见专利具有授权前景,从而可以根据与审查员沟通后的结果再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尽可能避免审查员再次下发审查意见或者直接驳回专利申请。虽然与审查员会晤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远低于再答复一次 OA 或者提起专利复审所产生的费用。
另外,在日本,收到第一次 OA 之前都可以提交主动修改。因此,为了减少通知书的下发次数,申请人还可以考虑依据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其他国家的审查结果,主动修改权利要求。
还需要说明的是,日本专利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评判标准以及尺度相对于中国审查员更为宽松,且日本发明专利驳回复审的成功率近几年也相对较高,因此日本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非常值得尝试通过复审来进一步争取专利授权。
(3)日本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同中国一样,日本实用新型专利也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其存在授权周期短,手续简单,申请成本低等优点,能够实现权利早期化。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保护周期也远短于发明专利;同时,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后续在行使权利时,要求必须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存在风险,若专利被无效,可能会担负赔偿责任。因此,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在逐年下降。
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变。具体的,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经登记即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自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可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同样地,只要没有授权或终止审查,在9年6个月以内也可以将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专利。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运用日本的专利类型转换制度,以充分协调对专利权行使日期以及专利权稳定性、保护周期等方面的需求。
(4)订正审判请求
日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之后可以提出订正审判请求,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减性修改,以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订正审判请求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正错误或笔误;更改含糊不清的表述;将原来引用某个权利要求修改为不引用。
其中,日本发明专利订正审判请求的次数不受限制,而实用新型专利只能进行一次缩减性订正。另外,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也不能请求进行专利订正审判。
(5)外观设计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日本专利同中国专利一样,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都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即在实际申请日前6个月内,专利方案因几种规定的特定原因被公开,申请人仍有机会在宽限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保留新颖性。
但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外观设计专利除了存在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还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制度,即在专利申请日前1年内,申请人/设计人自己在展览会、报刊、网站等进行的公开行为,不会导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但申请人需要提交全部公开行为清单。
四、总结
充分了解日本专利申请及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差异,有助于申请人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申请时机、进入文本的语言类型等,灵活运用日本的各项专利制度,比如发明与实用新型类型转换制度、订正审判请求制度、不丧失外观设计新颖性的例外制度等,并制定合适的OA答复策略,从而更好地获得日本专利授权与保护,缩短专利审查周期,节约专利申请费用。
- 上一篇: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简介
- 下一篇:海外专利申请之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