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中美专利制度异同比较

发布日期:2020-11-02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198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中美两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背景大不相同,从而导致两国的专利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本文将从八个方面来比较分析两国专利制度的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美国专利制度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是先发明原则,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则是发明人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而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当今除美国外的其他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与之前的先发明制相比,发明人先申请制虽然使得美国在专利制度上与世界其他国家更加接近,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在先申请制国家,申请日是判断新颖性的最关键因素,如果一件发明先于能够被公众所知的日期或潜在的抵触申请提交的日期,进行专利申请,那么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反之,则不具备新颖性。

相比之下,发明人先申请制下美国专利的新颖性判断基准也是申请日,因此,修改后的美国专利法法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归类为“先申请制”,其显著区别于之前的以发明日为判断基准的“先发明制”。

但是,美国专利法又进一步规定了新颖性判断的例外情况:(1)在申请日之前一年以内发明人自己的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不会破坏所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2)当发明人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均对发明作了公开时,如果发明人的公开早于他人的公开,那么他人的公开也不属于现有技术,不会破坏所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

可见,在美国,判断新颖性的基准不一定是申请日,而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了发明人首次公开发明的日期,即,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日不再是判断新颖性的基准。从这个角度上说,美国专利法采取的发明人先申请制并非是完全的“先申请制”。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他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只要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都可以获得专利权,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保护的纯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在美国都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可以说,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在美国都可以申请专利,而中国的专利权保护客体远不及美国广泛,保护客体限制经常会成为专利申请的障碍。


3、专利保护期限

不同类型的专利具有不同的保护期限。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自申请日起10年,发明专利则是自申请日起20年。对于美国专利,对1995年6月8日前申请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中的较长者;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另外,针对2000年5月29日后提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为避免不当延迟而缩短专利有效期限,美国国会在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中对专利期限调整做了相应规定,即专利期限调整(PatentTerm Adjustment,简称PTA)制度,PTA的计算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37CFR(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703规定的由USPTO审查延迟导致的专利期限调整;第二部分是37CFR 1.704 规定的由申请人延迟导致的专利期限减少;而最终专利期限调整的天数等于第一部分的天数减去第二部分的天数。

另外,37CFR 1.705还规定,2013年1月13日后授权的专利,在授权后2个月内,专利权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PTA重算请求以获得更有利的专利调整期限。目前正在修订中的中国专利法,也在考虑调整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和实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4、专利申请主体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而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若是职务发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以明确将来专利权的归属。


5、专利申请流程

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大致都包括提出申请、初审、提出实审请求和实质审查等程序。

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终审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Final OA)后,不仅可以上诉,还可以提出继续申请(Continuingapplication),继续申请包括按照美国专利法第120条、121条或者365条(c)款和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78(a)款规定的条件提交的连续案申请(ContinuationApplication,CA)、分案申请(DivisionalApplication,DA)和部分连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Application,CIP)。

CA是针对在先非临时申请中主张的相同的发明创造的另外申请,并且要求在原申请被放弃或被授权之前提交,但CA的说明书相对于原申请不能包含任何新主题,同时,其权利要求应当不同于原申请,CA的全部主题都可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当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全部驳回时或者当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要求删除以获得专利权时,申请人往往可以通过CA的方式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或被要求从原申请中删除的权利要求重新提出或修正提出,从而获得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DA与中国专利分案申请制度类同,DA通常是因为申请人把很多个发明点放在一份申请中,这些发明点之间又没有什么紧密的联系,审查员在发出OA时会要求申请人回复限制条件(RestrictionRequirement),即指定一个发明点或者有单一性的几个发明点进入审查。对于剩下的发明点,在原申请尚未结案之前,申请人可以提出DA,DA的权利要求通常是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项,或者是根据原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说明书则通常是原申请的说明书,但DA中不能添加超过原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

CIP申请是在在先非临时申请未决期间提交的重复部分原申请的重要内容,或者重复原申请全部内容并且加入原申请未公开内容的申请,CIP给予了申请人新增主题的机会,其中与原申请相同的部分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而新增主题的内容享有新的申请日,即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与原申请相同的部分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应与原申请的申请日相比较,而对于新增主题部分审查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应与新的申请日相比较,但整个CIP作为一个完整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原申请的申请日。

需要注意的是,CA、DA和CIP提出以后,均不会影响原申请的审查进程,原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替代,最后如果CA、DA和CIP和原申请都符合授权条件,会分别得到专利权。CA、DA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CIP作为一个完整的专利申请也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CA、DA和CIP的专利保护期限均从原申请的申请之日算起。

同时,结合PTA制度,一个属于CA、DA或CIP的美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母案的申请日起算,再加上PTA调整而增加的期限。因此,美国专利族群可能会因为存在继续申请而复杂化,在进行FTO调查时需要特别关注。


6、专利授权文件修改

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方式主要包括更正证书、申请再颁专利、单方再审中的修改和双方重审中的修改。

专利权人通过更正证书可以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中的较小印刷错误进行订正,但该类错误的订正须基于失误和非欺骗的意图;如果专利权人发现授权专利中存在无法通过更正声明或放弃权利声明进行弥补的错误时,可主动放弃原来的专利并递交再颁申请,要求专利审查部门对该专利权利要求再次进行审查。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公开的支持,但在获得原说明书的公开支持下,允许申请人在原专利授权日起2年内,提出扩大权利范围再颁申请。

在单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被许可人,甚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人,均可引用专利或印刷出版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再审。若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单方再审请求,则专利权人可以在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陈述环节中,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考虑新的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等,但在再审过程中不能引入新的主题。

与上述的单方再审制度相比,在双方重审程序中,美国专利商标局给予了第三方请求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在该程序下,专利权人一般来说可修改一次,删除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增加权利要求作为替代。修改时,不得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得引入新的主题。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做其他修改。

而中国专利在授权之后,授权文件的修改十分受限,一般仅限于专利权人为了应对无效宣告请求而修改其权项,修改方式与美国单方再审制度大致类似。


7、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

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Patent Application,PPA),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体检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PPA之后,申请人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将“临时申请案的申请日”转变为“专利申请日”,否则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中国有类似的国内优先权制度,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临时专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其不能予以审查,也无法授予专利权。


8、费用

在中国,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因专利类型而有不同,符合费用减缓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申请费和年费的减缓。

在美国,小实体和非小实体的申请专利费用不同,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人的企业均可归类为小实体,可享受非小实体一半的费用优惠。另外美国仅发明专利需缴纳年费,分3次缴纳,第一次在授权后第3-3.5年;第二次在授权后第7-7.5年;第三次在授权后第11-11.5年。


结语

中美专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与中国专利制度相比,美国专利制度相对来说更加灵活,而且保护范围更广,在中国不能通过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在美国很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了解各国专利制度的不同,有助于企业合理利用各国专利制度,制定更合理、更有针对性的专利战略。


参考资料:

1、张华晶、刘珊,《中美优先权制度差异》

2、孙晓凤,《技术走进美国--美国专利制度与技法解析》

3、公众号:果汁焗酱油,《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的DA、CA和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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