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所代理“青铜时代”商标无效宣告大获全胜
发布日期:2021-07-21 浏览次数:1282
一、案情简介
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9日,是一家集大型青铜城市雕塑、宗教艺术雕塑、原创架上雕塑设计创作、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青铜雕塑文化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卢某某先后申请注册若干件“青铜时代”、“
”商标,并且使用“青铜时代”注册多个关联公司用于生产、销售青铜雕塑制品,实际造成与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相关的市场混淆。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瑞途所就上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裁定结果
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7日裁定第36091767号“
”无效后,该系列案再度传来捷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22日针对第25967314号商标“青铜时代”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争议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不仅保障了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在先字号权合法权益,还将对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诉卢某某关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后续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三、法律评析
作为无效宣告申请人,本案关键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证明被申请人卢某注册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进一步地,如何证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具有一定知名度?如何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故意和抢注恶意?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瑞途商标团队展开多次分析讨论,积极引导申请人收集并梳理组织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一一对应关系;同时针对被告申请人所提交的答辩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意见,充分陈述论证被申请人卢某答辩所列举的多家以“青铜时代”为企业字号的案外主体公司,并不能否定申请人所拥有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卢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后设立的关联公司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申请人区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理由,认定申请人所持有的“青铜时代”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青铜雕塑制品等类别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已经形成相关公众将两者区分开来的客观状况。并以此为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案件启示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针对众多企业,长期进行商标监控和及时地发起商标异议、撤销及无效程序,是保护企业品牌不受市场攀附者侵扰和污染的有效手段。尤其需要特别关注:
1、完整布局和监控:应尽早做好商标布局,以免遭他人抢注,增加维权成本支出;除了商标,其他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同样存在被仿冒的风险,企业商标监控应当将这些商业标识一并纳入监控范围。
2、使用记录留存:注重商标宣传与推广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成为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一环,特别是商标使用记录的档案管理。完备的商标档案管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而且也为企业将来认定驰名商标打下良好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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