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名气好借,责任难逃——商标申请注册莫要损害他人姓名权

发布日期:2020-04-28

作者:邹超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32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商标的“广告”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现代经济的宣传行为也大多围绕商标展开。特别的,以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文体界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尤其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从而扩大商品品牌的社会影响,例如“李宁”牌、“AirJordan”牌等。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中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和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又包括自然人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

因此,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要为了攀附公众人物的名人效应而损害该公众人物的姓名权,须知“名气好借,责任难逃”!



案例一、“乔丹”案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称“球星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乔丹公司”)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一案中,球星乔丹以争议商标“乔丹及图”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作为无效理由之一,于2012年10月31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宣告第6020578号商标无效。“乔丹及图”商标由汉字“乔丹”和男性运动剪影图形组成。球星乔丹主张,相关公众看到与汉字“乔丹”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就会将该标识与球星乔丹本人联系在一起,“乔丹及图”商标损害了球星乔丹本人的姓名权。乔丹公司提供了姓氏为“乔丹”的其他名人的相关报道,以及我国公民姓名为“乔丹”的统计资料,并主张“乔丹及图”商标不损害球星乔丹的姓名权。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作出维持“乔丹及图”商标的裁定。球星乔丹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最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至此基本宣告了“乔丹及图”商标无效案的结束。

其中,关于“乔丹及图”商标是否损害球星乔丹的姓名权,最高院认为,乔丹公司明知球星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球星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球星乔丹的姓名权。



案例二、“奶茶妹”案

章泽天(网称“奶茶妹妹”)与石狮市威士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士多公司”)关于第9870401号“奶茶妹”商标无效一案中,章泽天主张“奶茶妹”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并以此为无效理由之一,向商评委请求宣告第9870401号商标无效。

在商评委作出宣告“奶茶妹”商标无效的裁定后,威士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其中,威士多公司主张,“奶茶妹”指的是“服务于奶茶店的小妹”,而不是特定指向第三人章泽天,其与“奶茶妹妹”含义明显不同,没有侵犯第三人章泽天的姓名权。

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章泽天所主张的“奶茶妹妹”这一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奶茶妹妹”与第三人章泽天建立起对应关系,因此,原告威士多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明知章泽天对“奶茶妹妹”享有姓名权,故其在第30类的冰淇淋、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奶茶妹”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奶茶妹妹”这一姓名以牟利的目的。



案例三、“敬汉卿”事件

2019年8月3日,作为哔哩哔哩网站上具有840万粉丝的“网红”级主播,敬汉卿分布了一条长达6分钟的视频。在该视频中,敬汉卿称其收到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以下称知桥公司)的信函,信函中指出敬汉卿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第3125990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让敬汉卿“及时更改姓名”。上述视频自发布之日起,到本文成稿日,累积有2637万之多的点击量,同时网络用户在该视频中总计发布26.1万条弹幕,该事件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在上述视频中,敬汉卿提到,知桥公司做梦也没有想到,“敬汉卿”是自己的本名,同时敬汉卿展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件。之后,敬汉卿采取了积极的维权行为,并防止了知桥公司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侵害。最终,知桥公司已“无利可图”,只好将第31259902号“敬汉卿”商标申请注销,该事件告一段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第二款列举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姓名权是法定化的绝对权,姓名权保护的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上述3个案例均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姓名权冲突解决,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攀附他人名气”是“歪路”,不是“捷径”

经营者为了快速提高其商品的销量、提升其商品的影响,未经许可,就将“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打“擦边球”,以攀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借用公众人物的名人效应,短期内确实能够发展迅速,但终究会伤害自己的商誉,自以为是走了“快速发展”的捷径,殊不知却是自欺欺人的“歪路”。在球星乔丹和乔丹公司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争端中,乔丹公司74件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商标均被维持,其中包括了第1617197号商标、第1541331号商标等核心商标,只有4件注册时间未满5年的商标被撤销。若单从结果上看,乔丹公司的损失似乎不大,但实际上,乔丹公司的商誉已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乔丹”品牌可能逐渐成为乔丹公司的负资产。近年来,虽然乔丹公司已经在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地进行“去乔丹化”,但随之而来的是放弃几十年来为培育、维护、发展“乔丹”品牌所做出的大部分努力,其代价是沉重的。


二、“不属于自己的,即使得到了也很快会失去”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代,“网红人物”、“网红产品”层出不穷,“网红经济”、“粉丝经济”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甚至在特定情况下,粉丝的购买行为是“疯狂”的,庞大的粉丝群体所带来的购买力是巨大。因此,相比与传统的营销模式,有些经营者更倾向于运作“网红经济”,依靠“网红”的推销而提高产品的销量,这无可厚非。

然而,倘若一些经营者基于恶意攀附,未经许可,直接或者间接地采用“网红人物”的本名、别名、笔名、艺名等作为商标使用,并申请注册,其带来的效益往往是短暂的,但其带来的损害却是长久的。一方面,上述情况下取得的商标权是不稳定的,很有可能被姓名权的权利主体请求无效,因而“不属于自己的,即使得到了也很快会失去”;另一方面,被“网红人物”打假后,对于经营者的商誉影响是巨大的,有的经营者被打假后甚至“关店走人”。


 三、恶意抢注不可取

与案例1和案例2不同的是,在案例3中,知桥公司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其让敬汉卿“及时更改姓名”的行为实属本末倒置,贻笑大方。此外,该公司除申请注册有“敬汉卿”商标外,还注册有100多件其他“网红人物”、“网红主播”同名的商标,据此基本可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是“抢注”行为,其行为的危害程度更为显著。

诚然,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许多“网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让“投机分子”钻了空子,“抢注”等恶意注册行为屡见不鲜。

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这对各类恶意“抢注”行为必将产生直接遏制作用。同时,越来越多的“网红”开始采取措施预防自己的姓名被“抢注”,“抢注者”的寒冬已经来临,“抢注”的“歪门邪路”已然行不通了。



商标既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又是经营者“无形”的财富。经营者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凝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产品/服务的一种美好的期望,其目的应是将自己诚信经营所积累的商誉附载到自己的注册商标上,建立自己的品牌并获得更长久、更广泛的市场。

因此,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回归“商标”的本质,不可为攀附他人名气而损害其姓名权,更不可恶意抢注后“倒打一耙”。正如同我国《商标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达出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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