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从无效案例看高质量专利撰写

发布日期:2020-04-03

作者:韦超峰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36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不经风雨,难以成栋梁;不受百炼,难以成精钢。对于一篇专利,也只有经过无效诉讼,才能体现出其质量;也只有参与过无效,一个代理人才更能体会到高质量撰写对于专利保护范围与稳定性的重要性。但真正走到无效阶段的专利九牛一毛,作为一个代理人,该如何在申请撰写中把控专利质量?

所谓的高质量专利,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是针对核心技术,充分考虑技术、保护范围、稳定性等因素,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经济成本而获取的单件或多件专利申请。那是否意味着普通的创新技术就只能是普通质量专利或者是低质量专利?按照这种观点,专利质量是依靠技术创新的高低进行划分的,而不是针对专利文件本身来考虑的,那么是否意味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就不配拥有高质量专利,就不能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杀出重围?这显然有些片面。

本文所要探讨的高质量专利,更多的是从专利文件本身出发,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进而认定是否为高质量专利。诚然,不同的专利代理成本所产出的专利质量会有差异,但不管是单人撰写的普通技术案件,还是多个代理人共同参与的核心技术案件,最终产出的专利文件都应该是清楚、完整的,具有与技术保护目的相适应的权利要求。

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对目前高质量专利撰写作进一步分析。


案例1:一种细木工板


背景及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中细木工板的芯板是由截面为矩形的木条拼接而成,木条之间的接缝为直缝,故容易发生上下滑动,易变形。专利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个实施例,即采用横截面为凸字形的芯板。



权利要求:

1、一种细木工板,由面皮板、中芯板及芯板组成;其中,芯板设于最里层,面皮板设于最外层,面皮板和芯板之间为中芯板;其特征在于:芯板为多块凸形板以正反形式拼接结构。



该专利在授权后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引用了一份“小径木芯细木工板”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公开了芯板木条的截面为梯形的技术方案。此外,请求人还引用了《辞海》中对“凸”的解释:周围低,中间高。而该“梯形”符合“周围低、中间高”的特征,也属于一种“凸形”,因此该梯形结构方案破坏上位概念“凸形”方案的新颖性。

请求人还指出,“凸形”与“凸字形”是不同概念,被请求无效专利因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概括不准确,导致权利要求范围过大,落入现有技术的范畴。



合议组未同意请求人观点,认为:

1)如果说明书或附图对权利要求已做出解释,就无需借助于普通工具书。说明书附图已经对权利要求中的“凸形板”做出了明确解释,没必要再借助字典。

2)背景技术中明确说明需要对于现有技术“直缝拼接”容易产生变形进行改进,虽然权利要求中写入的是“凸形”,但并非所有的凸形结构都是适合的。梯形虽然满足“周围低、中间高”的凸形特征,但梯形木条之间的接缝依然是直缝,无法克服现有技术的问题,因此,“直缝拼接”的梯形方案是排除在本发明之外的。


合议组认为:通过对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部分的理解,并结合实施例和附图,权利要求中所称的“凸形”,除了具有《辞海》中的“周围低、中间高”的一般属性外,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凸字形”的结构特性,对比文件未公开该技术方案,因此维持专利有效。


问题分析:

1)如果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对“凸形”有更直接的说明,则不存在“梯形”被解释为涉案专利中“凸形”的情况,说明书的解释可以直接支持权利要求书。

2)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解释作用,让涉案专利保住了权利,但同时也限制了其“凸字形”结构的“凸形”。如果竞争对手生产如扩展方案所示的“三级凸形”产品,在专利侵权比对中有可能会发生等同侵权判断的争议;但如果在专利申请时,即将该扩展方案放入说明书中或者增加相关附图及说明,可能就无需争议是否等同,而是确凿的相同侵权。



3)代理人应该对发明点进行提炼并适当拓展,发明人最初提供的可能就是一个“凸字形”结构方案,代理人可以在充分理解发明人初始方案的发明目的和发明点的前提下,协同发明人拓展出三级凸形或者其他非直线拼接方案。如果代理人只是做文字编辑工作,显然远远不能达到高质量专利代理工作要求。发明人的创造点被公开,却没有得到相应范围的专利保护,这可能是专利申请最失败的情形之一。

4)如果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直缝拼接接触面积小而导致变形”的问题,那么梯形的方案也增加了接触面积,仍然会破坏作为上位概念的凸形的新颖性,因此,在说明书中准确描述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对于维持专利的权利稳定性也有极大重要的作用。



案例2:无刷自控软启动电机

背景及技术方案:针对电机启动过程中启动电流过大的技术问题,设计了软启动装置,具体如图所示。

启动时,环形容器与转轴一起转动,在离心力及惯性块的作用下,动电极2会随电机的转动,逐渐克服弹簧7的作用力而向静电极1靠拢,直至与静电极1贴合在一起。由于容器中有电极液,转动过程中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电阻会发生由大到小的变化,最终为零,由此改变启动电流(本文主要分析撰写问题,具体技术不作详细说明)。



权利要求:

1、一种无刷自控软启动电机,……电解液贮容器内腔中还设有沿径向设置的导向杆(3),动电极(2)可滑动的安装在其上,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置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的距离成反比。

4、根据权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缩弹簧,压缩弹簧一端固定在动电极(2)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1)上。(修改后被删除)


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4的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符合专利法26.4规定,申请人答复时同意审查员意见,删除权项4,权项1没有任何改动,然后专利申请被授权。

专利权人在市场上发现有类似产品,便提起侵权诉讼,该专利被对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无效理由包括:

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置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这一特征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的距离成反比”是一个描述错误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问题分析:

1)说明书对采用“压簧”的方案(原权利要求4)没有任何记载,致使原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该专利在撰写时,为了扩大保护范围,采用了上位概念“弹性阻力装置”来涵盖“压簧”和“拉簧”的两种方案。当采用拉簧时,该拉簧设置在贮容器壳体和动电极之间;当采用压簧时,压簧被设置在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但由于说明书中只记载了“拉簧”的方案,且权利人在修改时删除了“压簧”方案,导致压簧的方案在说明书中既没有任何文字说明,也没有附图公开,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

2)申请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的方案,一方面意味着权利的放弃,丧失该技术方案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权利要求1并没有作对应修改,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设置弹性阻力装置”的描述显然是错误的,拉簧根本不可能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与说明书实施例明显不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中“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的距离成反比”技术特征描述严重错误。申请人想表达的应该是弹性阻力随着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减小而增大,但“成反比”表示的是x=k/y 。如果弹性阻力(x)与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y)成反比,则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y)永远不能为零。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强调了最终动、静电极会贴合在一起,说明该技术特征描述完全与方案不符。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无效案件的分析,我们对高质量专利撰写做一个初步总结:

1)权利要求的描述、用词应当清楚、准确,说明书要充分考虑其解释说明作用。

如果一个专利文件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实质瑕疵,专利权利必然不稳定,不可能称得上高质量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关键词汇或核心特征描述做出必要的解释,使所要保护的方案能够清楚准确的呈现,是对专利文件最基本的要求。


2)对于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不能只是简单整理,需考虑必要的方案扩展。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员,应该能够结合专利法规以及自己的专业技术理解力,与发明人的充分沟通,对所要保护的方案做一定的创造点提炼,考虑扩展相应的方案,最终给出较为合适的保护范围。

扩展不一定有结果,但要考虑到该层面的问题。


3)追求较大的权利要求范围的同时,要考虑说明书是否有足够的实施例支撑。

随着提高专利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代理人一心想着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位概括、功能性限定较为常见,但说明书的撰写依然停留在交底书给出的有限的实施方案上,没有对应的扩展、说明来支持。恰恰是这种操作,导致专利质量可能会出现不升反降的情况。

高质量专利,不应该只是追求核心技术专利质量的提高,普通的专利技术同样需要高质量的撰写。只有专利质量得到保证,才能在未来的商业战场上稳定的发挥其防御、攻击能力,使企业的技术价值得以市场体现。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