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知问2022年度案例——专利确权十大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次数:1503
目 录
1.“可伸缩的传动总成装置及升降立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适用保密审查条款宣告专利无效第一案
2. 麦格纳汽车系统“自动门锁的脱离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抵触申请中公开内容的确定
3. 某家电巨头企业冷柜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相近领域产品外观设计特征组合的启示判断
4.“地埋手摇升降篮球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区别设计点对于整体观察的影响
5. 清泉水业“上向流滤池”相关发明专利无效案——现有技术举证组合的启示
6.“密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无效口审当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7.“水泥预热器用强化内筒”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如何转败为胜
8. 路桥灯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在无效程序中评价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
9. 开沟机及开沟器系列专利无效案——清除国外早已公开的产品在国内申请的“伪专利”
10.“多功能清洗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有正向专利权评价报告就稳了?
1.“可伸缩的传动总成装置及升降立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适用保密审查条款宣告专利无效第一案
【案号】
5W12630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5586号)
【基本案情】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避免向外国申请专利造成的技术外泄,我国在2008年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中首次增加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条款,该条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违反该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本案请求人以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国内完成,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综合考察。一是从专利权人住所地的角度,专利权人的住所地和其研发机构均在中国境内,且无相反证据表明在证据1-4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公司在国外有具备技术研发或产品设计能力的机构,因此可初步证明专利权人公司所拥有的本专利的实质性内容高度可能是在中国国内完成的;二是从发明人国籍的角度,本专利载明的四位发明人均应当被认为是对本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专利的四位发明人均为中国国籍,专利权人也并未举出充分证据四位发明人在国外完成发明创造。本案中,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20条是对专利申请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在国外申请专利的限制,不仅明确规定了在向国外申请专利之前要提交保密审查的义务,亦规定了对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将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后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先在国外申请专利,且未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的,如果有初步证据表明所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内容在国内完成具有高度盖然性,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内容在国外完成,则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应当承担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法律后果。合议组据此支持了请求人该项无效请求理由,并做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详细论证保密审查无效条款的运用方法和发明创造完成的证明依据,并从保密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角度详细论证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而且,本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角度树立了保护国家技术秘密、避免技术外流的专利无效案件典型,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引导广大民众与广大的发明人,并帮助树立“科学有国界”基本意识。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吴雪健 韦超峰
2. 麦格纳汽车系统“自动门锁的脱离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抵触申请中公开内容的确定
【案号】
5W12613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235号)
【基本案情】
本案所涉及的自动门锁是用于汽车尾箱的电动锁合结构。通过扭簧与棘轮的配合,能够实现上锁摆臂的锁扣和脱离,但有时会出现上锁故障,需要通过手动操作来实现解锁动作,涉案专利给出了一种相关的解锁结构。无效请求人重点以存在抵触申请(证据1)为由,评述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二是未被证据直接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新颖性公开。本案中,合议组认为,证据1说明书记载的“上锁摆臂的上部旋接有上锁摆臂环212,通过上锁摆臂环与应急扳手摆臂端部的上锁摆臂环配合面703相配合”以及上锁过程“电机转动驱动齿板在图4视图下顺时针旋转……形成固定施力位置”可知,上锁摆臂环与应急扳手摆臂端部的上锁摆臂环配合面703配合抵挡;而证据1记载的解锁过程“电机驱动齿板在图4视图下逆时针旋转……棘爪与棘轮脱离啮合,完成解锁”和“应急扳手摆臂与解锁摆臂通过联动臂连接,以实现同步旋转动作”可知,齿板下端尾部推动解锁摆臂绕自身铆钉转动时,与之通过联动臂配合的应急扳手摆臂同步旋转,从而使得应急扳手摆臂端部的上锁摆臂环配合面703与上锁摆臂环脱离。可见,“所述脱离连杆(30)能够抵挡或脱离所述上锁连杆(40)”已经被证据1公开。此外,在应急扳手摆臂端部与上锁摆臂环脱离后,失去了外力的作用,“在上锁摆臂复位簧的弹力作用下,使上锁摆臂动作结束后恢复至初始位置”表明上锁摆臂可在上锁摆臂复位簧的回复力作用下脱离锁体,可见“该上锁连杆扭簧(43)能够使上锁连杆(40)脱离锁体”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应急扳手复位簧的弹力作用下,解锁摆臂与应急扳手摆臂执行解锁动作结束后恢复至初始位置”表明特征“该脱离连杆扭簧(33)能够使脱离上锁连杆(40)的脱离连杆(30)复位”也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自动门锁脱离机构,且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能解决现有技术中手动解锁结构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都能达到仅靠手动操作脱离连杆/应急扳手摆臂即可完成手动解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经审理,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宣布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机械类案件的新颖性判断有示范作用。其深入分析了作为抵触申请证据中技术方案的动作原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认定相应技术特征被全部公开。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技术特征的公开并不局限于证据中文字的直接记载,同时还需要整体理解技术方案,分析是否隐含公开了相应内容,从而做出准确、客观的新颖性评判。本案充分释明了专利无效过程中新颖性的比对方法,并明确了如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不具备新颖性。同时,在技术特征比对时,虽然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描述存在文字上的差异,但如果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相同的认定。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吴雪健 韦超峰
3. 某家电巨头企业冷柜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相近领域产品外观设计特征组合的启示判断
【案号】
6W121388
【基本案情】
某家电巨头企业拥有一件冷柜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三个设计,另一家电巨头企业委托我们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承办专利代理师共提供8份证据,13种组合方式,合计近50页的无效理由陈述。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冷柜产品的整体长方体形状比较常见,因此其设计要点主要为圆形显控装置和门体盖板,但该两个区别设计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而且给出了组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3条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涉及的产品为冰箱,认为不具有组合的启示。最终,合议组采纳了请求人的观点,宣告涉案专利三个设计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冷柜与冰箱虽然具体作用略有不同,但由于两者所属分类号相同,均系家用及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属于类别极为相近的产品,且冷柜类产品同样存在显示温度的功能需求,在冰箱类产品已经给出了将显控装置设置在柜体正面的设计启示的情况下,两者存在设计组合的启示。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胡锋锋 徐倩
4.“地埋手摇升降篮球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区别设计点对于整体观察的影响
【案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702号)
【基本案情】
篮球架通常由篮板、篮筐、背部的支架和立柱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证据的设计组合相比,主要不同点在于:1.篮板背面的支架结构不同;2.立柱底座底部形状及立柱背面结构不同。请求人认为,上述不同点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经审理,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会重点关注其占据较大显著位置的具体设计,如篮板和篮筐的具体设计,支架和立柱的整体形状。针对不同点1. 对于篮球架这一类产品,一般消费者往往会被其正面造型所吸引,背面支架对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较低,且由于两者整体造型基本一致,二者差异在于细节部分,因此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针对区别点2. 对于立柱其上部和中部属于消费者易于施以关注的区域,但立柱的背面结构通常不是关注的重点,而其底部相较整体而言为局部细微变化,同样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设计组合在各部分整体形状和组成基本相同,已经使二者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的不同点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设计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合议组据此做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 典型意义】
本案对外观设计比对判断中经常涉及的“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进行了深入诠释。产品使用时,对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不影响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印象的形成,因而该部位即使存在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的表述其中,“不能察觉到”不应理解为“观察不到”,而是一般消费者不刻意关注的情况下,所述差异留下的视觉印象相对于整体视觉效果而言容易被一般消费者忽视。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吴雪健 王玉姣 张素云
5. 清泉水业“上向流滤池”相关发明专利无效案——现有技术举证组合的启示
【案号】
4W112510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4429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名称为“上向流滤池的反冲洗方法及反冲洗配水结构”(专利号:ZL200710124271.8),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清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属于上向流生物滤池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上向流滤池的反冲洗方法一般为“单气洗→气水联合冲洗(同向)→单水冲”,这种方法一方面导致滤料层中的污物难以冲洗干净,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滤池的冲洗水耗。涉案专利采用“单水洗→气水联洗(异向)→单水漂洗”的方法,主要改进点及其作用是:首先用滤池内的过滤水自上而下冲洗滤料 ( 即单水洗步骤 ),较容易排出下部滤料层的截留杂质,且可以节省冲洗水耗;其次在气水联洗时,采用气水异向流冲洗方式,反冲洗气自下而上穿过滤床,气泡对滤料起向上推动作用,同时反冲洗水从气泡之间均匀地自上而下穿过滤床,水流对滤料起向下推动作用,滤料的循环移动速度加快,从而加大了滤料间剪切和摩擦的剧烈程度,使滤料的清洁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无效过程中,代理人查阅大量期刊文献了解背景技术,并提交9份证据及多种证据组合方式论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利无效程序服务于企业市场竞争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利用涉案专利投诉竞争对手侵权,以维护市场竞争优势,竞争对手则采用釜底抽薪的方式将专利权无效,彻底解决侵权风险。专利无效过程中,首先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理解专利及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厘清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改进思路及技术效果;其次,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技术作用是否相同。
【承办专利代理师】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代群群 王亚军 刘传旭 胡代蓉
6.“密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无效口审当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3762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活动部件的柔性密封结构,安装于磨煤机中磨盘与旋转轴之间,用于磨盘密封使用。无效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涉及的密封结构很早已经公开,其使用的也是此种密封结构,并且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不应该获得专利权。同时,因为此专利存在,无效请求人生产此类产品将存在侵权风险,因此需要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代理人经过检索,发现确实如无效请求人所言,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存在多项类似专利技术公开,且技术特征比对发现,区别特征也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在专利无效口审中,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审,请求人的代理人单方陈述无效理由并进行举证及技术说明。经审理,合议组当庭宣布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随后下发了无效宣告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利无效口审当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目前主要审查新颖性,而不具体审查创造性,可能存在部分申请人将现有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权利,因而权利极其不稳定。对于此类照搬现有技术的伪专利,在无效证据足够充分明确的情况下,当庭宣告其无效,既提高了审查程序效率,也可以减少此类伪专利对正常经营秩序的影响。当然,在无效程序启动时,请求人提供充分的无效证据和无效理由意见陈述,是获得该高效率的无效庭审的必备前提。
【承办专利代理师】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王亚军
7.“水泥预热器用强化内筒”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如何转败为胜
【案号】
5W124896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2019220161339,专利名称为“一种水泥预热器用强化内筒”的实用新型专利,某公司因侵害了该项专利的专利权被起诉,转而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收到无效请求后,代理人迅速对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证据3与证据1、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而且证据3在陶瓷相上设置通孔的目的是增大钢水与陶瓷的接触面积,更有利于陶瓷的浸润,将陶瓷颗粒均匀地包括起来,而涉案专利中设置贯穿孔的作用在于使外层浇注料和内层浇注料通过贯穿孔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外层浇注料或内层浇注料从加强板脱离,进而改善内筒强度。由此可见,证据3中的通孔的技术作用与涉案专利中的贯穿孔的作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结合到证据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经审理采纳了专利权人的观点,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而依据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权利要求1、3、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而且经过更正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评价报告复核意见仍然维持了原评价报告的结论。该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通常会对专利无效程序产生影响,对专利权人极为不利,但专利权评价并无法律效力,仅供参考,因而在无效过程中仍然需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单独分析和考量。本案中,专利权人的代理人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逐一答辩并进行了完整技术比对和说明,最终获得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结论。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胡锋锋 徐倩
8. 路桥灯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在无效程序中评价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
【案号】
5W126617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某公司拥有路桥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江苏品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们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共提供9份证据,主要针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遮挡延伸部”,其作用为防止光线向上扩散,而证据5“一种防眩光的LED瓦楞灯”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作用与涉案专利相同,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创造性。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的“遮挡延伸部”与灯具是一体化的结果,而证据5中的延伸部是分体式的结构,但由于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记载该技术特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经审理采纳了请求人的观点,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增强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会将一些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引入某项技术特征的解释中去。但是,这种事后的亡羊补牢,通常于事无补。本案中,专利权人虽主张 “遮挡延伸部”潜在含义为灯体和延伸部一体化延伸,但由于在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记载,因而不得在无效过程中将其从说明书中增加进权利要求中。同时,由于对比文件给出了遮挡延伸部可以一体化也可以分开设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胡锋锋 徐倩
9. 开沟机及开沟器系列专利无效案——清除国外早已公开的产品在国内申请的“伪专利”
【案号】
5w128139、6w121973
【基本案情】
协亚公司借鉴日本产品,申请了水田开沟机,开沟器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据此打压竞争对手海瑞通公司,向电商平台多次投诉以使电商平台下架海瑞通公司的相关产品。海瑞通公司委托我们提出无效反击。根据海瑞通公司提供的该类产品早已在国外生产销售的初步线索,经检索,我们找到在先公开的日本专利文件,将协亚公司的两件专利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击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以国外早已公开的产品在国内申请专利并打压竞争对手,多次投诉导致产品下架,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已属不当竞争。海瑞通公司以无效作为反击手段,粉碎了专利权人的企图。本案是专利攻防战的典型案例,也是对滥用专利者予以痛击的典型案例。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王亚军
10.“多功能清洗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有正向专利权评价报告就稳了?
【案号】
6W121892
【基本案情】
陈某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21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陈某的请求做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2年5月,陈某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丹阳炫彩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彩公司)专利侵权,于是炫彩公司委托我们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大量文献检索和分析,我们决定使用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对比设计1单独以及与其他证据组合来无效涉案专利。经过审理,合议组做出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该证据单独对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正向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不构成该专利无效的障碍。从形式上看,正向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影响无效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从实质上看,在请求人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引用过的现有设计证据时,合议组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独立审查,其审查结论不受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的限制,即便是基于某证据做出了正向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该证据也可能成为无效理由的支持依据。
【承办专利代理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胡锋锋 徐倩 包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