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专利制度(UP)和统一专利法院(UPC)概览
发布日期:2026-03-18 浏览次数:794
作者:孟坦 于淞仪 吴雪健 王玉娇 陈彬 张素云
发表日期:2026年3月18日
引言
根据1973年10月订立的《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技术发明可通过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EP)。【1】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EPC缔约国生效,即欧洲专利的核心优势在于降低专利申请的前期成本,EPO的一次审查授权可以作为后续专利权人向多个缔约国申请生效的基础。欧洲专利的设置虽然实现了前期审查成本的降低,但权利人获得EPO授权后,仍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生效手续。即传统欧洲专利的模型是,在EPO统一审查授权的基础上,根据专利申请人的指定申请在各国分别形成独立生效的专利权,最终生成相互独立的一束权利。这种生效方式的设置要求申请人在有专利保护需求的不同国家分别提交指定语言的申请文件,并分别缴纳费用,专利维护的成本较高。同时这种制度设计下,相关争议产生时,专利权人需要分别在不同国家的法院进行维权,各国专利法院的判决也不具备当然的覆盖效力。
为弥合“多国生效”的制度瑕疵,进一步强化欧洲地区合作,2012年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创设了“单一专利”的制度框架,【2】旨在使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后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获得单一效力。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是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UP)的配套司法机构,旨在简化欧洲跨境专利保护,使得专利权人能够通过在UPC的一次诉讼获得覆盖18个成员国的法律效力,以期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提高专利诉讼效率。
本文拟将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作为切入点,介绍其配套司法机构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置及UPC专利诉讼的基本程序,进而分析选择UPC管辖的优劣,以期为中国主体的欧洲专利布局和维权提供制度指引。
一、单一专利制度
单一专利制度的设置实质上是对当前欧洲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加强,相较于传统欧洲专利,单一专利具有单一效力,且其效力范围覆盖所有参与加强合作、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成员国。【3】换言之,单一专利改变了以往欧洲专利的权利束模型,仅通过一项专利权即在UPCA所有批准国内发挥效力。
1. 效力范围
单一专利的地域范围具有“锁定”效力,简单而言,在一项专利作为单一专利生效时,其效力范围即被固定、并在该日期时属于该体系的全部成员国境内生效。若在此项单一专利有效期内有其他成员国加入该体系,其效力范围不会随之改变,仍以授予单一效力时为准,以保障专利权的稳定性。
2. 申请程序
单一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程序与传统欧洲专利相同,即通过EPO进行集中申请,并按照EPC的要求进行统一审查。其与传统欧洲专利的区别集中表现在生效程序上。传统欧洲专利在EPO审查授权后,权利人可自行指定寻求保护的国家,并在获得EPO授权的三个月内分别向寻求保护的每个EPC成员国进行生效申请。【4】而寻求单一专利效力的申请人可在获得EPO审查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向EPO提交单一效力申请。【5】需要注意的是,EPO仅在UPC体系建立后——即2023年6月1日起——才开始授予单一专利。
3. UPC的专属管辖
单一专利受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且不能像传统欧洲专利一样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二、统一专利法院(UPC)概述
统一专利法院是根据2013年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设立的、审理单一专利和未选择退出其管辖的欧洲专利侵权和有效性案件的超国家法院。【6】传统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争议需要向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各国家法院做出的判决效力也被限制在其境内。在这种司法机制下,专利权人对欧洲专利进行多国维权和第三方寻求撤销欧洲专利往往会面临高昂的诉讼成本,且存在裁判分歧和法律确定性不足的风险。根据UPCA的规定,UPC判决的法律效力覆盖所有批准国,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有关争议,而无需在不同批准国法院内进行平行专利诉讼。同时,通过UPC对欧洲判例法的制定,相关专利诉讼的裁量标准将逐渐统一,从而增强法律确定性。
1. 组织架构
UPC由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登记处(Registry)组成。【7】初审法院设有中央分庭和地方分庭。中央分庭设在巴黎,其在慕尼黑和米兰设有分部。每个批准UPCA的成员国均可设立地方分庭,或与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共同设立初审法院的地方分庭。【8】上诉法院的所在地设在卢森堡,登记处设在上诉法院所在地。此外,目前正在设立一个位于卢布尔雅那和里斯本的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
2. UPC法官
UPC的法官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组成。法律法官需具备在缔约成员国担任司法职位的资格,技术法官需在某一技术领域拥有成熟的专业知识并取得大学学位。
3. 管辖范围
UPC对四类权利享有管辖权,包括:单一专利、未选择退出管辖的传统欧洲专利、补充保护证书(SPC)以及UPCA生效日期当天仍在审理中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9】
UPC管辖的诉讼类型包括:针对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潜在侵权行为威胁的诉讼及相关抗辩;确认不侵权之诉;关于临时措施、保护措施以及禁令的诉讼;无效宣告诉讼及无效反诉;针对欧洲专利局在执行《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欧盟)第1257/2012号条例》所规定任务时作出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对于不属于UPC专属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各国法院仍将保留管辖权。
4. 管辖选择机制和过渡期设置
在UPCA生效之日起(2023年6月1日起)七年的过渡期内,对未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实行并行管辖,即相关诉讼既可以向UPC提起,也可以按照传统欧洲专利规则向国家法院提起。
在过渡期内,欧洲专利也可以选择退出UPC的管辖(OPT-OUT),在欧洲专利选择退出后,UPC对该欧洲专利不再享有管辖权,相关专利诉讼必须在国家方面进行。当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希望利用UPC体系的时候,可以将撤销退出(重新加入)。但若该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已在国家法院启动了诉讼程序,则无法撤销。撤销机会仅有一次,即一旦撤销退出则不再享有选择退出的机会。与欧洲专利不同,单一专利受UPC的专属管辖,无法选择退出。【10】
三、UPC专利诉讼基本程序【11】
UPC程序规则(RoP)为UPC专利诉讼拟定了详尽的程序框架。
1. 初审程序【12】
初审程序大致包括书面程序、中期程序、口审程序、损害赔偿裁决程序和费用裁定程序五个阶段,主要流程集中在前三个阶段:
(1)书面程序:
① 起诉:原告向UPC初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需包含详细的当事人信息、侵权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等要素。
② 应诉: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答辩状。若被告认为涉案专利无效,必须在此阶段同时提起无效反诉。若专利权人非原告,登记处应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与反诉程序。
③ 交换书状:书面程序过程中可能进行一轮或多轮答辩与再答辩,由法官报告人(judge-rapporteur)主持双方交换书状。
(2)中期程序:中期程序是UPC体系设计的一大亮点,由法官报告人主导,旨在为口审程序做充分准备,通常在书面程序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中期会议是核心环节,法官报告人可视情况与双方当事人举行一次或多次中间会议,明确争议焦点,探讨和解可能,并就证据、专家证人、实验等事宜发出指令。
(3)口审程序:原则上UPC专利诉讼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口审结束后,法院应当在6周内下发包含裁判理由的书面判决,内容包括专利侵权和有效性认定、损害赔偿、诉讼费用承担等。在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并行的情况下,UPC可以视情形做出附条件(即专利未被撤销诉讼的最终判决或欧洲专利局的最终判决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的侵权判决,或在涉案专利无效可能性高的情况下选择中止诉讼、等待无效诉讼判决或EPO裁决结果。
2. 上诉程序
UPC上诉程序是对初审判决的常规救济途径,其首要目的在于审查初审裁决是否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而非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1)可上诉的裁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方可对两类决定向UPC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其一是当然可上诉的决定,包括初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终止程序的裁决以及特定命令;其二是需许可的上诉,其他中间命令通常需要与最终裁决一并上诉,或经初审法院许可后提起上诉。
(2)上诉时限:对初审法院最终裁决的上诉必须在决定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上诉声明,并在4个月内提交上诉理由书。对其他命令的上诉必须在命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诉声明和上诉理由书。
(3)上诉审理范围:上诉审是法律审,原则上不接受对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而是主要基于初审记录进行审查。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当事人能够证明新提交的材料在一审期间无法合理获得,且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时,上诉法院才可能酌情审查。
3. 复审程序
RoP设计了复审程序为生效判决提供最后救济,其具有极高的启动门槛,只有存在根本性程序缺陷(Fundamental procedural defects)或犯罪行为时才能申请启动这一非常规上诉程序。基于程序缺陷的复审应当在发现该缺陷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起申请,且不得超过判决送达后的10年。基于犯罪行为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申请。
四、UPC和EPO的互动
尽管UPC的裁决对EPO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约束力,但在UPC和EPO平行审理并存在结果冲突的情形显然不利于欧洲专利制度的协调性。基于此,如前所述UPC程序规则【13】明确了在UPC专利诉讼和EPO异议程序并行存在时,UPC可以中止诉讼,等待EPO审查结果,若UPC认为专利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则应当中止诉讼。但由于UPC的目标是在1年内进行初审口审以保障审理效率,因此中止诉讼的情形仅限于预计EPO裁决即将迅速做出的情况。【14】同时,在EPO被告知UPC或成员国国家法院的侵权或无效诉讼程序时,异议程序将被加速审理。【15】
五、UPC的双刃效应
通过对UPC程序效力的梳理可以探知,UPC体系最核心的特点在于其“中央集中效力”。对专利诉讼的当事人而言,通过UPC的判决在所有UPCA批准国内发生效力,这避免了在多个国家法院分别起诉的高昂成本和各国法律标准不一导致的潜在风险,进而极大压缩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但中央效力同样伴随着极大的“中央无效风险”,专利挑战者可以通过在UPC提起一次无效诉讼,使得一件专利在所有成员国内整体归于无效。这种集中风险对于拥有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因而相关领域(如生物医药)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时也会选择退出(OPT-OUT)UPC管辖,以换取专利在各境内的风险隔离效果。同时也便于欧洲专利权利人根据各国法院的裁判倾向和程序差异对管辖法院进行灵活选择,以便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六、小结
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与统一专利法院共同构建了一个集权的专利保护与司法体系,通过简化程序、统一裁判,显著提升了欧洲跨境专利保护的效率。然而,其集中效力下的高风险特征亦对权利人的专利布局策略提出了更高的精细化要求。对中国主体而言,深入了解该制度框架及其双刃效应,是优化欧洲专利布局、有效应对潜在风险的基础。
【1】参见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欧洲专利公约》下的欧洲专利申请,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bjzy/content/post_816712.html,发布时间:2022-05-19,最后访问时间:2026-03-12。
【2】See,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December 2012 ,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r/2012/1257/2012-12-17/data.html, (2026-03-12).
【3】See, How to get a Unitary Patent,https://www.hsfkramer.com/insights/2023-06/how-to-get-a-unitary-patent,(2026-03-12). 截至2026年3月12日,已有18个国家全面批准UPCA,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典。
【4】See,Unitary Patent and EP Validation? 3 Crucial Steps After Grant,https://alphabetip.co.uk/the-patent-alphabetical/unitary-patent-validation/, (2026-3-12).
【5】See, 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Patent Protection,PART II- PROCEDURES TO BECARRIED BY THE EUROPEANPATENT OFFICE UNDERREGULATIONS (EU)NO 1257/2012 ANDNO 1260/2012,Rule 6 - Requirements of the requestfor unitary effect. https://www.epo.org/en/legal/up-upc/2022/upr_6.html, (2026-03-12).
【6】See,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https://www.epo.org/en/applying/european/unitary/upc, (2026-03-12).
【7】See,The UPC and its judges,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fr/faq/upc-and-its-judges, (2026-03-12).
【8】根据UPC官网信息,截至目前其共设有13个地方分庭,分别位于:维也纳、布鲁塞尔、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巴黎、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慕尼黑、米兰、海牙、里斯本、卢布尔雅那。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contact-us/location-information, (2026-03-13).
【9】See, https://eur-lex.europa.eu/EN/legal-content/summary/unified-patent-court-agreement.html, (2026-03-13).
【10】See, UPC: Jurisdiction and opt-out, https://www.hsfkramer.com/insights/2023-06/upc-jurisdiction-and-opt-out, (2026-03-13).
【11】See,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4 November 2025 entry into force: 1 January 2026.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Consolidated%20Rules%20of%20Procedure%20UPC_EN.pdf, (2026-3-13).
【12】Se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2026),rule 10-Stages of the proceedings (inter partes proceedings).
【13】Se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2026),rule 295-Stay of proceedings.
【14】See, Lucy Coe, Using parallel UPC and EPO proceedings as a strategic tool, https://www.mewburn.com/forward/upc-weekly-using-parallel-upc-and-epo-proceedings-as-a-strategic-tool, (2026-03-13).
【15】OJ EPO 2023, A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