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用户删除朋友圈内容是否影响在先公开的认定 ——浅析“背挂式背板(00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日期:2024-02-29

一、基本案情

申请号:201930309711.0

专利名称:背挂式背板(007)

专利权人:商学芹

无效申请请求人:泰州德恩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编号:第562753号


针对 201930309711.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泰州德恩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23年0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微信号“junXXXX”,微信名“冠盟XXXX”的微信朋友圈内,有大量德胜公司生产的篮球相关产品宣传图片及视频链接,该微信号所有人系德胜公司前员工,涉案专利被其于2017年08月06日11点53分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公开,构成现有设计,且涉案专利与该现有设计相比组成和形状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审理,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成立,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针对该无效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尚在进行中。


案件焦点:微信用户删除朋友圈的内容是否影响公开性的认定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审查决定要点:本案中,同一微信用户的微信朋友圈的记录在先后不同时间浏览呈现出的信息不一致,基于案件事实可知其属于主动删除的盖然性较大,而其对该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的公开性认定没有影响。


二、审查决定说理

1. 无效决定中关于微信用户主动删除朋友圈的说理

证据1和反证4分别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同一微信用户“冠盟XXXX”朋友圈内容的公证,反证4相比证据1少了数条朋友圈记录,鉴于前述对微信朋友圈的论述可知,微信用户可以对朋友圈内容删除,但不能对已发布的文字、图片等进行编辑修改,而证据1公证时间为2022年02月18日,反证4公证时间为2023年04月23日,在证据1之后,反证4显示朋友圈发布内容的缺失属于用户删除的盖然性较大。

2. 无效决定中中关于微信用户删除朋友圈的内容不影响公开性的说理

在反证4中,微信用户“冠盟XXXX”删除了一条朋友圈内容,该内容使得涉案专利的设计方案完全对公众公开,所公开的信息包含了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该外观设计的实质性设计方案。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并未规定“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应当持续多久才能达到“公开”效果,该内容在删除之前已在微信好友中处于随时可查阅状态(根据朋友圈销售性质已认定该用户微信好友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即使其在显示期间始终无一人查阅,也已属于公众想知即可得知的确定状态,满足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条件,而不论该内容后期是否被删除。


涉案专利


微信朋友圈公开内容


三、律师评析

微信朋友圈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重点需要考虑朋友圈公开的内容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只要有关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也不取决于某个个体是否实际获得该技术,更不论该内容后期是否被发布人删除。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需要基于微信朋友圈自身特点,结合微信用户情况、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推广宣传的目的以及持续发布的情况等综合判断。

同时,专利法并未规定上述“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应当持续多久,才能达到“公开”效果,因为无论如何规定达到“公开”效果的法定持续期限,都没有合理的论证理由,都不具有公平性。例如,微信好友过万的热门科技公司商业微信号发布一则新科技产品的朋友圈,即使该内容一经发布就撤回,无论所发布的内容显示时间有多么短暂,即使仅持续若干秒,在该发布时间内,该发布内容就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状态,成为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因此,一旦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状态的瞬间,就突破了“公开”与“非公开”的临界值,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此外,判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需要判断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是否已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并需要结合微信用户情况、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推广宣传的目的以及持续发布的情况等综合判断。正如本案所述情形,该微信用户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具有产品宣传、长期销售性质特点,可以认定该用户具有强烈公开意图,其通常不会对相关内容的传播进行限制,上述用户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一经发布,即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只要存在有力证据足以证明微信用户朋友圈曾存在过相关公开内容,专利权人无法以“微信好友人数较少” “已立马删除朋友圈”等理由进行未公开抗辩,亦无法以事后删除来补救。

综上所述,需要给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产品宣传营销的经营者提个醒,新产品的新设计在申请专利之前,请勿急着发布朋友圈。一旦发布,就可能使发布的内容成为公开状态,且即使微信用户删除朋友圈的内容也不影响公开性的认定,并将会对后续申请取得的专利权的稳定性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作者简介



吴雪健

检索咨询部负责人

律师、专利代理师

xj.wu@raytoip.com




王敏

IPO知识产权研究专员

wangmin@raytoip.com



陈悦

实习生,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