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改判!(2022)最高法民再1号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22-05-18

5月17日,(2022)最高法民再1号判决书送达,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蒋海军律师和胡锋锋律师代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获得最高院再审支持,历时三年,终于迎来胜诉判决!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电力运行安全设备的公司,其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为其核心产品,广泛应用于国网各电力公司变电站项目。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将再审申请人的八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宣传。同时,美弗勒公司商业推广的宣传册与德尔森公司的宣传册在排版、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几乎完全一样。

为综合制止侵权行为,德尔森公司委托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在黄冈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在银川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经历了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后在黄冈中院开庭审理,黄冈中院一审及湖北省高院二审均判决德尔森胜诉。关于最高院再审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介绍如下:



1、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4日银川中院立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银川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宁01民初103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德尔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照片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且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美弗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

2、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尔森公司向宁夏高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系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二审经开庭审理,宁夏高院于2021年2月2日(2020)作出(2020)宁民终51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的文字和图形内容雷同于德尔森公司,产品图片是对德尔森公司原图替换商标后使用,但从“成功案例”部分展示的8张产品图片内容看,展示的是单个产品安装效果,图片亦未标注内容来源和位置,并不能体现具体施工项目。德尔森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美弗勒公司宣传册完全虚假,即使宣传册中存在有夸大或不实成分,在其未举证证明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并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关于美弗勒公司进行的宣传系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3、最高院再审,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应当再审的理由,2021年7月28日德尔森委托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提出:再审被申请人美弗勒公司是将再审申请人德尔森公司的工程案例图片,恶意替换商标后作为其“MFL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成功案例”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此虚假宣传足以引人误解,足以使消费者对其所宣传的产品的销售状况等方面产生误解,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工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的成功案例,其做出的虚假宣传对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具有实质影响,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作为经营者,在同业竞争和对外宣传时毫无诚信理念,无视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提审本案,2022年1月11日下发(2022)最高法民再1号再审受理通知书,2022年3月25日再审开庭审理。

最终最高院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590元人民币;

四、驳回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裁判要旨:

美弗勒公司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虽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但德尔森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美弗勒公司在宣传册中所展示的8张成功案例图片系德尔森公司施工项目中的产品图片。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尔森公司商标换成美弗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美弗勒公司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美弗勒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德尔森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二、案件承办律师简介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由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蒋海军律师领衔组建,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3410736邮箱:rockjiang@raytoip.com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海南国际仲裁院、南京仲裁委等多地仲裁员、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委员会主任、2018-2019年度“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1)》编委会委员、国际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地理标志专家组(中方仅2名)、世界华人技术经理人协会会员、美国华盛顿州律师协会国际分会会员。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二十年的深厚造诣,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管理、商标品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制定及纠纷处理。受邀开展过五百余场讲座,涉及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海内外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担任剑桥大学南京中心等多家机构的法律顾问及知识产权顾问。


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914455856邮箱:ff.hu@raytoip.com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常州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主要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布局申请、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法律服务,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推进工程专利分析评议课题研究2项,在各产业领域代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利无效、专利侵权、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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