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针对“低创造性”技术交底方案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撰写?

发布日期:2022-03-22

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某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当一个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即意味着其“没有能够授权的实质性内容”,以此提交专利申请,将大概率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即使侥幸获得授权,在真正以此启动专利维权行动后,也会被大概率地被宣告无效。

因此,当专利代理师接收到一份技术交底,经检索明确其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的技术不同,专利代理师通常会向发明人反馈 “该技术交底方案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初步检索结论,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不被授权的申请风险,以避免申请人专利申请成本浪费。

但是,一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价毕竟具有主观性,除非技术交底与现有技术不存在任何技术区别,明确不具有新颖性,对于大多数多少与现有技术存在技术不同点的技术交底,我们可以暂时不要确定其没有创造性,而是可以先归类到“低创造性”的范畴,来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针对这些“低创造性”的技术交底方案,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调整、梳理专利申请撰写思路。


第一步:找到“能够授权的实质性内容”,让技术交底清晰、完整化。

所谓“能够授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梳理技术交底方案与现有技术的不同点,在这些不同点中梳理出发明点。

针对装置、设备类技术方案,技术不同点可能仅体现在增加、变更或减少零部件,或者仅仅改变了零部件之间的位置或连接关系 ,甚至仅仅是改变调整了零部件尺寸;针对方法、工艺类技术方案,技术不同点可能仅体现在增加、变更或者减少方法工艺的一个环节,增加、变更或者减少方法工艺的一个工况条件等等;也许仅仅是将现有工艺或设备转用到不同的技术领域,也许只是利用现有产品或设备实现新的技术用途……不论是什么不同,只要存在技术不同点,我们就需要在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至少向发明人确认以下三个问题:


为什么要这么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除了技术交底明确的方案,还可以怎么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手段拓展

技术效果如何?各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否存在差异?原因是什么?——具体的技术手段所对应的技术效果



以上述三个问题为切入口,引导发明人就技术交底的技术问题、技术目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确认,保证技术方案充分公开,梳理出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并进一步就技术交底方案可延伸的应用等进行技术深度挖掘,完成技术方案的挖掘、扩展和完善,确认发明点,提炼核心发明构思。

在进行技术方案挖掘拓展时,可以围绕创新点,逐一拆分为若干并列技术手段,再将各个技术手段细化为若干个技术特征元素,充分扩展、组合或简化(例如图1、2所示),使技术交底充分完善,成为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蓝本。



图1 灯头与灯座可拆卸连接结构技术手段拆分




图2 灯头与灯座辅助连接结构拆分


第二步:搭建“可授权”且“可用”的权利要求

在进行专利申请撰写时,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专利审查、专利无效以及专利侵权判定所依据的只是专利文件,而不是专利产品。但走进市场的专利产品,将会是将来的侵权者仿造的直接样板。尤其是低创造性的专利产品可能涉及的技术门槛更低,一旦其市场需求被打开,仿造者可能会蜂拥而至。

因此,在充分完善和细化的技术交底基础上,搭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只是第一目标,第二目标还要有“可用”的授权权利要求,可以阻止仿造者。因此,我们期望权利要求有合理的保护范围。所谓 “合理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无非就是将技术交底与现有技术所进行的技术对比,分析技术区别,归纳技术效果,将上述“区别”体现在权利要求里。

专利保护范围的设计一般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

1、对技术交底进行的提炼,从中抽象出核心“技术方案”。主要是从众多技术要素中选择实现发明创造的必要的技术要素,舍弃不重要的细节,同时对于提出的技术特征作适当的上位概括。

2、从技术上和法律上论证所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合理性。首先要围绕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同时,还要顾及权利要求内容的安排及对技术特征的说明,为未来可能进行的审查意见答复准备良好的文件基础。

3、从申请人自身的商业竞争利益和市场策略出发,设计并确定权利要求。在保证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性的同时,能切实获得强有力的最大化市场保护,以利于保障市场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通常情形下,权利要求不是对具体方案的完整描述,而是对包含有发明点的一类技术方案的概括。即使是低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核心技术特征(发明点)的确定后,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概括。然后结合技术方案的再拓展,例如技术特征附加、辅助、延伸、变换、替代等等,构建相应从属权利要求。另外,还可以针对技术主题拓展,例如相关联设备、部件、方法技术主题,或配套辅机、辅料等技术主题,构建并列权利要求,或同时进行多项专利申请。

总之,权利要求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必须从有利于侵权判定的角度考虑,才能保证可用性,兼顾考虑是否有利于取证维权,是否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让权利要求最终形成“倒三角”稳固的权利体系,且至少有一个权项完整反映实际专利产品技术方案,以便于完全侵权比对。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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