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例:如何为一件专利申请确定一个恰当的主题名称

发布日期:2022-02-16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裁判要旨:

1.主题名称中包含的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是主题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用来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属领域。

2.产品专利的主题名称的结构可能不是单一的,其中包含的用途限定内容以及以效果、功能方式表述的限定内容,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产品产生了何种影响。

3.对于用途限定而言,如果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带来影响,则这一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不起作用;如果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组成等,则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起到限定作用。

4. 对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如果上述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达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则其实际限定作用通过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得以实现;如果上述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该内容实际已构成具体的技术特征。


基本案情:

“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权利人就其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权利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10分别如下:

1、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包括基体(1)和种植展示面(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1)是由塑料或玻璃钢通过模具一次性形成,……所述的土壤容纳空腔(5)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9),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9)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

10、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其特征在于:插销(16)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8)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1)同时连接成绿化体,……所述的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17)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土壤容纳空腔底面设置的向上凸起的柱状溢水通孔,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记载的位置不相同,与“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记载的结构不相同。同时,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为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使用者可以选择打通位于不同高度的溢水孔实现调节水位高度;而被诉侵权产品中溢水柱只有一个水位高度,既无法调节水位高度,也无法供使用者选择打通与否,其功能、效果均不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土壤容纳空腔底面上设置的柱状溢水通孔与上述两个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同样将“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记载在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采用了功能表述的方式,该特征应与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所做解释含义相同,基于上述相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类同于涉案专利“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这类发明名称,在中国专利中普遍存在。很多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非常期望在发明名称中充分凸显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或者技术先进性,在发明名称中缀入一堆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定语,以试图展示一个只看名称就感觉具有技术含金量的高质量申请。殊不知,这通常是画蛇添足的操作会给将来的专利保护带来大麻烦。


1、关于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一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与其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直接关联,通常情形下,发明名称就是某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一个规范的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 “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 “方法”、 “装置”、 “组合物”、 “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专利审查指南》同时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 “一 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

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发明名称将决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又将决定权利要求的类型以及是否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牵一发动全身。


2、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通过有各种定语限定的发明名称而形成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是否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呢?


2-1 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 “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权利要求,其中 “用于钢水浇铸” 的用途对主题 “模具” 具有限定作用; 对于 “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 “用 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 “用于……” 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亦认为,对于用途限定而言,如果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带来影响,则这一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不起作用;如果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组成等,则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起到限定作用。


2-2主题名称中含有技术效果、功能限定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如果上述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达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则其实际限定作用通过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得以实现;如果上述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该内容实际已构成具体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10均将“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记载在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采用了功能表述的方式,但特征限定的具体情况略有不同。

权利要求1不仅仅在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记载了“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限定定语,同时在特征部分通过两个技术特征记载了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具体方式,即: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实际是对特征部分所记载的结构能够实现的功能的概括性描述。因此,“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是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的结构能够实现的功能的概括,其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限定实质上通过后两个具体技术特征实现。因此,不论权利要求1是否在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记载了“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限定定语,其保护范围没有实质差异。

但是,对于权利要求10来说,其特征部分没有记载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方式,其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限定,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因此,虽然“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形式上记载在权利要求10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但其仍属于具体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且因“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是通过功能表述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无法直接确定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故“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这一技术特征是功能性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应与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所做解释含义相同。结合上文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土壤容纳空腔底面设置向上凸起的柱状溢水通孔,与上述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总结与建议

通常情形下,尽可能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和主题名称。如果申请人或发明人有特别要求,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以避免将来的专利保护受损。

1、 发明名称或主题名称的首要功能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用来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属领域,在此基础上,对整个技术方案进行抽象和概括。

2、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相对隔离,相对于过于复杂化的发明名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以相对简化,在保持与发明名称相对一致的前提下,减少定语限制。

3、 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否可以包含用途限定内容或者以效果、功能方式表述的限定内容,需要充分评析该限定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


4、 尤其应当谨慎采用技术效果或功能限定的主题名称。当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记载了实现技术效果或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时,可以容忍主题名称含有该技术效果或功能限定;但是,当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也无需记载实现该技术效果或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时,坚决删除主题名称中的技术效果或功能限定。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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