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所助力应对“采石人家”商标无效宣告首战告捷

发布日期:2021-07-21

一、案情简介

马鞍山中悦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中悦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也是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人家饭店的创始人。



“采石人家”匾额


2018年9月29日,马鞍山中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采石人家”,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2020年11月,江某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三十二条为由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江某认为:马鞍山中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作为采石人家饭店的合伙人,明知在先字号“采石人家”的存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并侵害了“采石人家”的著作权以及其在先使用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权。2021年1月,马鞍山中悦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瑞途所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二、裁定结果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法律评析

瑞途商标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详尽分析了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并提出以下几个答辩点:1、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与申请人所使用的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答辩人的注册商标被核准在第35类,即广告服务类,申请人经营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人家饭店,仅仅涉及第43类,即餐饮服务类别。申请人关于答辩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无效理由不成立。2、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军,享有“采石人家”牌匾在先、合法、完整的著作权。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先字号“采石人家”具有知名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采纳了上述部分答辩意见,裁定认为: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与申请人所经营的餐饮等服务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其次,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采石人家”作为字号、在先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外,虽然申请人主张享有“采石人家”在先著作权,但未提供具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予以证明。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四、延伸思考

本案中,若“采石人家”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先使用了“采石人家”商号或商标,该商号或商标应当认定为饭店合伙经营人共同共有的无形财产。若合伙经营人中一人,以其个人名义将“采石人家”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是否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其他合伙人应当如何获得救济?是否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权?值得思考。


五、案件启示

企业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注册申请,与企业商标关联的企业字号、著作权、域名、外观设计等等的保护,同样可以起到增强商标品牌软实力的作用。因此,企业商标工作需要全方位、立体化的整体策划。


承办律师简介: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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