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地方名特产们,你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吗?

发布日期:2020-09-28

地方名特产的生产经营者,对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该不陌生,但对于如何规范标示自己的地理标志,却不甚了解,现实中的标志标示也五花八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用标志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规范地理标志标示行为。什么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它与地理标志产品有什么关系?怎么用?……我们做一下梳理。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什么?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图样如下:




该专用标志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字样及醒目标识色彩,几乎可以视为国家背书,这一定会为产品市场营销加分,促销力可以比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之类。


2、谁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依照试行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以下四类主体: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理论上,凡是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均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是,使用前需要进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操作。对于已被公告核准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单位可直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于相应地理标志已被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生产单位需要确认其已经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予以了备案公告。其他符合使用条件的使用单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


3、怎么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首先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可以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4、可以采用哪些具体的标示使用方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因此,相比与商标法明文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以用尽其用,广泛宣传。必须要强调一点,根据专用标志试行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所以该用而不用,会导致使用资格丧失。此外,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无需换标。但是,更早换新标,有益无害吧?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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