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途原创 | 抛开偏见,重新认识一下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王欢、吴雪健 |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本文约4100字,阅读约需7分钟。)




相信很多代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会碰到这样的发明人,他们总认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高出一些档次,对发明专利趋之若鹜,对实用新型却置若罔闻;而他们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偏见,主要原因还是相比较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门槛低、费用便宜,有种“得来全不费工夫”的错觉,殊不知正是实用新型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专利布局中可以“大展拳脚”。接下来就让我们重新认识一下实用新型专利,抛开一直以来对它的“偏见”。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由来

要想认识实用新型,首先我们要了解专利制度本身,专利制度的设立,是通过允许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对技术独占获取利益,从而鼓励发明人公开“新技术”,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再一次改进,进而实现科技、经济乃至社会的不断发展。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新技术都能予以专利的保护,新技术只有达到一个创造性的标准才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此时问题也随之而来,有些创造性较低的“新技术”,虽然没有显著的技术进步,但是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的技术问题,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于这些创造性较低的“新技术”如果不予以专利保护,不利于这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但是,如果将这些创造性较低的技术与创造性较高的技术予以相同专利保护,则有失公允。如何对这些创造性较低的“新技术”进行保护?此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应运而生。

自德国1891年颁布实施第一部实用新型法以来,世界上已经有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1]。而我国自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技术交流更为频繁,此时通过合理的专利制度对技术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整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还存在差距,原创性的发明创造相对较少,往往是在已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虽然这些技术创新程度并不高,但其市场价值潜力巨大;因此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的创新主体来说,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其技术创新,为此我国设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

了解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由来之后,再来认识一下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实用新型专利除了具有授权门槛低和申请成本低的特点,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同,发明专利可以保护产品以及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创新点在于产品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2、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的审查需要经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通常不审查其创造性;这也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门槛低和授权速度快的主要原因。

3、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10年,通过较短的保护期限来平衡与发明专利创新性的差异。


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现状


1、实用新型专利维护状况

在申请数量上,自2010年至今(截止检索的日期,2020年3月10日),已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为8885006件,已公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为8509462件;粗略可见,实用新型专利近10年来的申请量与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基本相近,那么数量上相近,是否意味着我国的专利申请人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视同仁呢?

从数据上看,2010年至今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授权总量为2490915件,其中因未缴年费而失效的为270191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总量为8509462件,其中因未缴年费而失效的为2788823件。



授权专利中未缴年费失效专利占比图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占比约为发明专利的3倍,可见相比较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珍惜”,足以见得申请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偏见”。这些“半路夭折”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它们“生而不养”的申请人究竟是谁?

分析2010年至今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将申请人分为企业、学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5个类型,分别统计各类型申请人实用新型授权量及其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专利量(不考虑多个申请人联合申请的专利),统计数据见下表:


各类型申请人未缴年费失效实用新型专利统计表



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个人和学校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专利量占比超过50%,其原因可能是大多数的个人和学校申请专利的目的并不是用于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继续缴纳年费并维护专利有效性;再加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门槛相对较低,申请人对于“唾手可得”的实用新型也就没有那么珍惜了。

相比于个人和学校,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明显得到更好的维护,其实用新型专利中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占比不到25%;这是可能是由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更贴近市场需求,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更有可能参与到未来市场的竞争中去,因此企业对实用新型专利做了更好的维护。


2、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运用情况

专利在市场竞争中担任“武器”的角色,既然有这么多人对实用新型专利抱有“偏见”,那么在市场这个短兵相接的“战场”上,实用新型专利的“战斗力”与发明专利相比又如何呢?相比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战斗力”是否也是人们“偏见”中的那样吗?

专利许可是一种重要的专利资源市场转化方式,是专利技术市场运用的象征之一。从专利许可的角度来分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市场转化情况;经数据统计,自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具有专利许可备案的发明专利有50741件,实用新型专利有76858件;从许可备案的数据来看,许可备案实用新型的数量大于许可备案发明专利的数量。

相比于发明专利,虽然大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程度相对较低,但是很多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往往是对已有设备做出的直接改进,这些技术改进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和转化,并应用于现有的设备和产业链;不仅应用成本低,应用技术难度小,并能产生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这些方案对于当前的生产设备的完善具有应用价值。反观发明专利,虽然创造性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其往往是对现有生产设备的颠覆性改进,导致发明专利距离市场化应用相对较远。因此,从专利技术市场化应用的角度来看,实用新型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比发明专利更具优势。



参与侵权诉讼、无效、许可专利数量统计图表


专利无效以及侵权诉讼是专利战的“最前线”。从专利无效以及侵权诉讼的角度来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自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发生过专利无效的发明专利有6693件,实用新型专利有18774件;发生过侵权诉讼的发明专利有2948件,实用新型专利有5637件;由此可见,无论是专利无效还是侵权诉讼,实用新型专利从数量上都远多于发明专利。

这还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更加“接地气”,使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本身更容易被竞争者所使用,并且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往往是看得见摸得到的产品,其取证难度相对较小,这样实用新型专利当然更容易被送到专利无效以及侵权诉讼这样的“前线”,经历“战火”的洗礼。

另外,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赔偿数额也很高,比如2002年,上海一家在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德士电器,以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诉跨国巨头飞利浦侵权,诉讼标的达1500万元[2];再如2018年格力诉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案,奥克斯的产品侵犯格力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一审判决被告奥克斯向格力赔偿合计4000万元[3];而我国的正泰集团诉法国施奈德专利侵权案,在2007年被温州中院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正泰集团3.3亿元[4],涉案专利正是正泰集团在1997年申请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在一些专利战中的“战斗力”不逊于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对优势


从前面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真正上了“战场”,丝毫不逊色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用数据回应人们的“偏见”。由于实用新型制度本身的特殊性,相比较于发明专利,它在技术专利布局上还具有如下优势:

1、又快又省,灵活性高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阶段,也不需要缴纳实质审查的官费,这就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于发明专利授权更快、申请成本更低;此外,申请人可以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短时间内,灵活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从而及时有效地的产品进行保护,并迅速快速抢占市场。

2、无效苛刻,权利稳定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专利无效过程中实用新型对无效证据要求相对苛刻,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过程中证据的数量和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相比于发明更难被无效,无效过程中能破坏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证据组合不一定能破坏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因此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比发明具有更加稳定的专利权。

3、保护创新,效力相同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给予发明专利基本相同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与发明专利并无差别。因此在保护创新的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结束语


在进行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抛弃对实用新型的偏见,发明人应该结合研发产品的具体情况,积极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点,对产品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挖掘;而专利代理人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过程中,也应该在充分检索的基础上合理的设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充分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优势,实现对产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和深层次的专利布局。

当然,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肯定不能取代发明专利的作用,它们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的一块拼图,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目前双报被实质叫停的状况下(申请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发明申请审查延后),专利申请人更应该审慎评估申请方案,抛开偏见,理性选择更合适的专利申请方式。(以上内容均为作者个人观点)



参考文献:

[1]冯媛媛.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现状与变革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2]北京青年报.上海民企状告飞利浦侵权德士认为行为侵权[EB/OL].(2003-07-03)[2020-03-12]https://business.sohu.com/09/10/article210681009.shtml.

[3]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格力诉奥克斯专利侵权[EB/OL](2018-04-26)[2020-03-1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8767517598455064&wfr=spider&for=pc.

[4]浙商网.施耐德被判侵权赔偿温企正泰集团3.3亿元[EB/OL].(2007-09-30)[2020-03-12]http://biz.zjol.com.cn/05biz/system/2007/09/30/008846795.shtml.


数据来源:

Incopat专利数据库,检索日期:2020年3月1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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